水利部 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现就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水土流失治理提出如下意见。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水土流失治理是全面提升水土保持功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水土保持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水土流失面积和强度持续呈现“双下降”态势,但我国水土流失防治成效还不稳固,防治任务仍然繁重。加快推进水土流失重点治理,提升水土流失治理能力和水平,迫切需要拓宽水土保持领域资金筹措渠道。坚持两手发力,在继续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逐步推动形成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有机统一、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格局,健全完善水土保持多元化投入机制,激活释放政策红利,加快推进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增加优质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供给,对助力乡村振兴和美丽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明确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工程项目类型及受益方式
(一)工程项目类型。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修复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等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要求,采取自主投资、与政府合作、公益参与等方式,参与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综合整治、侵蚀沟治理、淤地坝和拦沙坝新建及改造、崩岗综合治理、石漠化治理、固沟保塬等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及其投资、设计、建设、管护等过程,提升水土流失治理效益,提供更多更优蕴含水土保持功能的生态产品,助力实现山青、水净、村美、民富目标。
(二)受益方式。社会资本主体投资水土保持工程,可以依法依规取得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及相关权益,开展生态产品开发、产业发展等活动;形成的新增耕地、碳汇增量等水土保持生态产品关联权益可以依法依规参与交易,获取合理收益。地方各级政府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投资补助、运营补贴、金融支持等方式保障社会资本主体获得合理收益。
三、完善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支持政策
(三)产业开发用地支持政策。对全额投资集中连片开展水土流失治理达到一定规模,且符合水土保持相关技术标准,实现生态修复预期目标的社会资本主体,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的前提下,允许其依法依规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在项目区内取得治理面积一定比例的新增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经营性项目建设。原则上,集中连片实施小流域综合治理面积不小于5000亩,综合整治坡耕地面积不小于500亩,治理崩岗面积不小于250亩。
(四)金融支持政策。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带动作用,充分利用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金融信贷资金,运用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水土流失治理。更大力度利用政策性、开发性、商业性金融支持政策,用足用好延长贷款期限、降低贷款利率、降低资本金比例要求等金融支持水利优惠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参与水土保持工程,积极发展绿色金融。
(五)产权支持政策。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社会资本主体全额投资建设水土保持工程治理水土流失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等相关权益,在完成治理修复任务后,可依法依规流转并获得相应收益。充分发挥水土保持工程在旅游、康养、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建设中的多重功能和综合效益,促进农村三产融合发展,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和农民增收。
(六)投入支持政策。支持地方利用现有投资渠道,大力推行以奖代补、以工代赈等项目实施模式,充分调动社会资本主体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水利部门的行业优势,积极提供技术咨询服务,鼓励社会资本以合法方式多元化投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和管护。
(七)其他支持政策。支持地方将淤地坝淤积,侵蚀沟、崩岗、石漠化治理,弃渣场综合利用等形成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新增耕地,按规定用于耕地占补平衡。鼓励地方结合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培育更多更优蕴含水土保持功能的生态产品,探索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核算、交易和转化机制,加快完善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积极推进水土保持碳汇交易,拓宽收益渠道,提升生态系统固碳能力。鼓励地方探索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拓宽资金投入渠道。
(八)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把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水土流失治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部门协同,指导地方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或配套政策措施。各级水利、自然资源部门要立足职能、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建立规范高效的协同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九)强化管理服务。按照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管理要求,强化项目审批、建设、验收等环节的监管,严格规范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公益性效益的发挥。依法依规履行用地等审批程序。依托地方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其他生态资源交易平台等,及时汇总发布各类水土保持工程及投资需求、政策法规标准等信息。加强技术指导与支持,对社会资本实施主体提供全过程的技术咨询和服务。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依法依规保障社会资本合法权益。
(十)加强风险防范。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有关政策,禁止地方与社会资本在利益驱动下单纯追求新增耕地指标、不顾立地条件强行补充的行为。探索建立负面清单机制,督促指导社会资本规范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坚决防止“碎片化”“错位化”治理。
(十一)注重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做好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政策解读。广泛宣传社会资本在防治水土流失、改善区域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资本参与的获得感和荣誉感,促进全社会关心支持水土流失治理事业,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共同推进乡村振兴和美丽中国建设。